question-icon 质押与留置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财物相关事务时,涉及到质押和留置的情况。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在什么情况下适用质押,什么情况下适用留置,它们的权利义务方面又有哪些差异,希望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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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质押和留置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主要有以下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次是成立条件不同。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双方需要签订质押合同,并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再者是占有财产的原因不同。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质押合同,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主动约定的占有。而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是基于合同关系,是在正常履行合同过程中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产生留置的权利。 另外是担保的范围不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虽然范围看起来相似,但由于两者的性质和产生原因不同,在具体的计算和适用上会有所差异。 最后是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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