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质押和留置这两个概念有点混淆。不太清楚它们在实际应用中有啥不一样,比如在什么情况下适用质押,什么情况下适用留置,它们的权利义务方面又有哪些不同,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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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质押和留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两种担保方式,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概念不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动产质权的定义,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了留置权的定义。 其次是设立的条件不同。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属于意定担保物权。也就是说,需要双方通过合同等方式明确约定质押的相关事宜。而留置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无需与债务人约定。 再者是占有财产的原因不同。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占有。而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依法留置该财产。 最后是标的物的范围不同。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而留置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并且该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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