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留置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中级留置和质押这两个概念有点混淆。我想搞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哪些不同,在实际情况中怎么去区分这两种情况,比如在一些经济交易场景里,怎么判断是留置还是质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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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张三把自己的一辆汽车交给李四作为担保,这就是质押。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修理乙的汽车,乙不支付修理费,甲就可以留置乙的汽车。 其次是成立的条件不同。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是一种意定担保物权。也就是说,质押需要双方通过合同来明确约定。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再者是占有的条件不同。质押中质物的占有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由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而留置权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时就已经合法占有,并非基于双方关于担保的约定。 最后是实现方式不同。质押权的实现,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的实现,债权人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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