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和质押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事务时,遇到了留置和质押权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在适用情况、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希望了解一下两者具体的区别,好让我能更好应对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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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和质押权都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不过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从概念上来说,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权则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成立条件上,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依据是法律规定,必须符合法定要件,如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等。质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而设立,需要当事人达成质押的合意并完成交付或登记等手续。 从占有方式看,留置权中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基于合同关系而自然发生的,事先无需与债务人有关于担保的特别约定。质押权中质物的占有是基于质押合同,由出质人主动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 权利实现方面,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一般不需要给债务人宽限期,可直接行使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担保财产范围上,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以及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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