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和质押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留置权和质押权。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在成立条件、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它们之间的区别,好让我在实际事务中做出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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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质押权都是担保物权中的重要类型,它们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从概念上来说,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成立条件方面,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质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质押合同来设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从占有的条件来看,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先前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而质押权中质物的占有是基于质押合同,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专门设定的占有。 在实现方式上,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只有在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才可以实现留置权。而质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就可以依法实现质权。 总的来说,留置权和质押权虽然都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但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准确区分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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