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押权和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和别人有经济往来时,涉及到质押和留置的情况。不太清楚质押权和留置权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在成立条件、权利实现方式这些方面,想了解下它们之间具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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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质押权和留置权都是担保物权,它们在保障债权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二者存在诸多不同。 首先,成立的条件不同。质押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比如,张三向李四借钱,张三和李四约定将张三的一辆汽车质押给李四,这种情况下,质押权就基于他们的约定而设立。而留置权是法定的,不需要当事人约定。例如,甲将自己的电脑交给乙维修,维修完成后甲不支付维修费用,此时乙就可以留置该电脑,这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质权人占有动产是因为质押合同,也就是基于双方的约定来占有。而留置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像前面说的维修电脑的例子,乙是因为维修电脑这个行为而合法占有甲的电脑。 再者,权利实现方式不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才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后,消灭原因有所不同。质押权的消灭可能是因为主债权消灭、质押财产灭失等。留置权除了这些原因外,如果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也会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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