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质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纠纷问题时,涉及到留置和质权的情况。不太清楚留置和质权具体有啥不一样,比如在适用条件、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想知道它们的区别到底是怎样的,以便能更好地处理自己遇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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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质权都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有权留置该汽车。质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丙向丁借款,将自己的一块手表交给丁作为质押。 其次,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基于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留置权就当然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质押合同来设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再者,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是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质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专门约定的占有。 最后,权利实现方式也有所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能实现留置权。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以直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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