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权和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债权债务相关事务时,涉及到质权和留置权。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设立条件、权利实现方式、适用范围这些方面,它们的区别是怎样规定的呢,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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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和留置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两种担保物权,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看,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的动产或权利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例如,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手表交给乙作为质押,若甲到期不还钱,乙就有权处理手表来实现债权。留置权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比如,汽车修理厂为丙修理汽车,丙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就可以留置汽车。 在设立条件上,质权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设立,出质人和质权人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而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无需当事人约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从占有动产的原因来看,质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之前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在权利实现方式上,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适用范围方面,质权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可用于各种债权债务关系。而留置权主要适用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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