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质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留置和质权的问题。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在适用情况、成立条件这些方面。想了解一下它们之间的具体区别,好正确处理我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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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质权都属于担保物权,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有权留置该汽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质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丙向丁借款,丙将自己的一块手表交给丁作为质押。《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是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的成立基于法律规定,并且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合同,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质权的成立则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并且需要转移质物的占有。 再者是权利行使方式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以直接行使质权。 最后是标的物范围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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