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押和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务事务时涉及到质押和留置权,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在实际操作中,它们的设立方式、权利范围这些方面到底是怎样区分的呢?我很想弄明白,避免在后续事务中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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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质押和留置权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类型,二者存在着诸多区别。 从概念上看,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设立条件上,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的,也就是说,出质人和质权人需要通过订立质押合同来设立质押关系。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在占有财产的原因方面,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出质人的交付行为,而出质人交付质物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是基于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一事实,且该占有通常是基于合同关系,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在标的物的范围上,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以及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等。而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 在权利的实现方式上,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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