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和质押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和担保相关的事情时,遇到了留置权和质押权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啥不同,在实际情况中该怎么区分,对我处理事情会有什么不同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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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和质押权都是担保物权,目的是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权益,但它们有明显区别。 从概念上来说,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就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质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把自己的手表交给李四作为质押。 从成立条件来看,留置权的成立基于法律规定,是法定担保物权,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而质押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是意定担保物权,只要当事人达成质押合同并转移质物占有即可成立。 在占有方式上,留置权中债权人是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基于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非为了担保债权而专门占有。质押权中,出质人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主动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 从实现条件来讲,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才能实现留置权。质押权的实现则一般没有这样的宽限期要求,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就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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