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破产债权之诉的诉讼费是怎样规定的?
我涉及到一起确认破产债权之诉的案件,不太清楚这方面诉讼费的具体情况。想了解确认破产债权之诉的诉讼费是如何收取的,是按照什么标准来确定金额的,有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或者特殊规定,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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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破产债权之诉,是指债权人对于管理人所编制的债权表上记载的事项有异议,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目的是通过司法程序来确定自己债权的合法性和具体数额。 关于其诉讼费的收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不过,在破产程序中,有其特殊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而对于在法院进行的确认破产债权之诉,如果是单纯的债权确认,不涉及财产给付内容,有些法院可能会按非财产案件来收取诉讼费,一般是按件收取,通常为50元至100元。但如果债权确认后还涉及财产给付内容,就会按照上述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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