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质押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遇到了留置和质押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之间最大的区别在哪里,比如在适用场景、权利产生方式等方面,希望能有专业人士帮忙解释一下,以便我在实际情况中能准确区分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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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质押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形式,它们存在着诸多区别,其中最大的区别体现在成立条件上。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并非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也就是说,当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债权人自然取得留置权。 而质押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它的设立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条款。这意味着,当事人必须通过签订质押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质押权才能成立。例如,甲向乙借款,双方签订质押合同,甲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乙,乙才享有质押权。 除了成立条件这一最大区别外,二者在占有的条件、担保的对象等方面也存在差异。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先前的合法业务关系,而质押权中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质押合同;留置权主要担保的是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的债权,而质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则由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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