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同意和许可有什么规定?
我在处理一些事务时,涉及到让他人同意和给予许可的情况,不太清楚民法典里对于同意和许可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比如什么样的同意和许可才具有法律效力,在哪些场景下它们的规定不同等。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来保障自己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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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里,“同意”和“许可”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不同的法律场景中有着不同的体现和规定。 先说说“同意”。从法律角度理解,同意就是当事人对某一行为或者事项自愿作出的认可表示。这种认可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甚至在特定情况下,通过行为也能表示同意。在民法典的人格权编中,就对同意有着明确的规定。例如,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里面如果要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等活动,就需要得到业主的同意。再比如,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这表明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取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是合法行为的一个重要前提。 “许可”通常和特定的权利使用相关联。它往往是一方赋予另一方使用某种权利的授权。以知识产权领域为例,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根据民法典合同编以及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许可使用一般要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比如,著作权法中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这种许可可以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者普通许可等不同类型,每种类型下被许可人的权利范围是不一样的。 总体来说,无论是“同意”还是“许可”,都强调了当事人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在实际生活和经济活动中,要确保取得有效的同意和许可,避免因违反相关规定而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在涉及到重要事项时,最好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样能更好地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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