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担保合同包括哪些?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涉及到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况。我想详细了解一下,在民法典里,具体规定的担保合同都包含哪些种类呀?我想知道不同类型担保合同的特点以及它们在实际应用中的区别,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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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抵押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银行贷款,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这时候甲和银行签订的就是抵押合同。《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了抵押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像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和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等。


质押合同呢,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举例,乙向丙借款,把自己珍贵的字画交给丙作为担保,双方签订的就是质押合同。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一般也有相应条款,如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和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和方式等。


“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这相当于纳入了一些非典型担保和新类型担保。比如在一些经济活动中,新出现的担保方式只要具有担保功能,都有可能被涵盖在此类合同中。这从法律层面认可了该类合同的效力及性质。


另外,担保合同还有保证合同和定金合同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而定金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相关概念:

抵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而与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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