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中代理过受害方,在刑事案件中还能代理侵权方吗?
我之前在一个民事案件里给受害方做代理,现在有个相关的刑事案件,侵权方想让我代理。我有点拿不准,不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我能不能接这个刑事案件的代理,会有什么限制或者法律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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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律师的利益冲突问题。利益冲突指的是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自己的利益或者对其他当事人的义务,与当前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了矛盾。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其中第(五)项明确提到,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第(七)项规定,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虽然这里没有直接明确在民事案件中代理过受害方,在刑事案件中能否代理侵权方,但本质是要考量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一般而言,如果前后两个案件有紧密的关联性,在民事案件中代理受害方,掌握了受害方大量的信息和诉求,接着又在刑事案件中代理侵权方,就很可能会出现利益冲突。因为律师有义务为自己的当事人保守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若在民事案件中了解到了受害方的关键信息,在刑事案件中可能就会不自觉地利用这些信息,这对受害方是不公平的,也违反了律师的职业操守和法律规定。 不过,如果前后两个案件关联性很弱,或者通过合理的措施能够有效避免利益冲突,比如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严格的隔离措施等,在取得当事人的知情同意后,也有可能可以代理。但这需要律师谨慎评估和处理,确保不会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综合来看,不能简单地说在民事案件中代理过受害方,在刑事案件中就一定能或者不能代理侵权方,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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