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交易自由是如何规定的?


交易自由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民法典》对交易自由有诸多体现和保障。交易自由简单来说,就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地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和谁进行交易以及以什么样的条件进行交易。 《民法典》中的平等原则为交易自由奠定了基础。根据《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意味着在交易中,不论交易主体的规模大小、经济实力强弱,他们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都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交易意愿,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 自愿原则则直接体现了交易自由。《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等。例如,商家可以自主选择进货渠道,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购买的商品和服务。 公平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交易自由。《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的交易环境能够让交易双方更加自由地进行交易,不用担心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如果交易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诚信原则同样重要。《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要求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要诚实守信,如实告知对方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欺诈。只有在诚信的基础上,交易自由才能得以健康、有序地实现。 同时,《民法典》还对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进一步保障了交易自由。比如,合同的订立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这体现了交易的自主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也是交易自由的一种体现。总之,《民法典》通过一系列的规定,为交易自由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