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第九章对买卖合同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新民法典第九章对买卖合同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一、买卖合同的定义**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例如,甲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乙,甲是出卖人,房屋就是标的物,乙作为买受人需要向甲支付房屋的价款,这就构成了一个买卖合同关系。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二、买卖合同的内容条款** 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比如购买一批水果,合同中需明确水果的品种(名称)、数量多少、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时间(履行期限)、交货地点等内容,以保障双方的权益。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三、出卖人的义务** 1. 交付标的物及转移所有权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例如,甲出售一辆汽车给乙,甲不仅要把汽车交给乙,还要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将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2. 交付相关单证和资料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比如出售机器设备时,除了交付设备本身,还应提供设备的说明书、保修卡等相关资料。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 **四、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 一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在货物交付给乙之前,如果货物因意外受损,损失由甲承担;交付给乙后,风险就由乙承担。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2. 特殊情况: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比如乙没有按照约定时间接收货物,导致货物在等待交付期间受损,那么损失由乙承担。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 **五、无权处分的情况**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例如,甲将租来的汽车卖给乙,甲没有处分权,乙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