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是如何规定的?

在进行买卖交易时,担心会出现标的物损毁或灭失的情况,不太清楚风险到底什么时候就由自己承担了。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对于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具体都有哪些规定,好提前有个准备,避免后续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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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里,风险转移指的就是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情况。这和买卖双方的利益密切相关,决定了在某些意外情况下,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 《民法典》对于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有不少规定。首先是一般原则,根据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说的交付,简单理解就是把标的物的占有转移给对方。比如说你在商场买个手机,商家把手机交到你手上,这就是完成了交付,之后手机要是不小心摔坏等风险就由你承担啦 。 在一些特殊的违约情况下也有不同规定。根据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比如你和卖家约好今天来取货,但你一直没去,导致货物在卖家那因为意外损坏了,这损失就得你承担。第六百零八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相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还有第六百零九条提到,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也就是说即使卖家没给你相关的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但只要完成了标的物交付,风险就转移给你了。总之,这些规定明确了在不同情况下风险转移的界限,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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