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怎么写?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是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后作出的书面决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相关内容及书写要点。 首先,诉前财产保全有重要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一份完整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标题部分,一般写“XX人民法院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明确是哪个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部分,要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是自然人,要写清楚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等;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事实与理由部分,这是裁定书的核心内容之一。法院会在这部分阐述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具体情况,比如案件的大致背景,为什么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保全财产,以及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情况等。法院会根据这些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应该进行保全。 裁定结果部分,法院会明确写出是否准许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如果准许,会写明保全的具体财产内容、数量、价值等信息,以及保全的方式,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同时,会告知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要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 尾部部分,会有审判员、书记员的署名,以及裁定的日期,并加盖法院的公章。 在书写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时,要确保内容准确、严谨,引用法律条文正确,逻辑清晰。同时,要严格按照法院的规范和格式要求来书写,以保证裁定书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