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诉讼中书证与证言不一致怎么办?

我正在打一场民事诉讼,手里有一些书证,但是证人提供的证言和书证内容对不上。我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是书证更有效力,还是证言也有作用?我很担心这会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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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事诉讼中,当书证与证言不一致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书证和证言的概念。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合同、借条、发票等。而证言则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这意味着法院在面对书证和证言不一致的情况时,不会简单地偏向某一种证据,而是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一般来说,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因为它是以客观存在的文字、符号等形式来记录案件事实,相对比较稳定和可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证言就没有证明力。如果证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且能够清晰、准确地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情况,证言也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在判断书证和证言的证明力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证据的来源,书证的制作主体、制作过程是否合法、规范;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的关系等。二是证据的内容,书证的内容是否清晰、完整,有无涂改、伪造等情况;证言的内容是否合理、符合逻辑,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三是证据的形成时间,一般来说,形成时间较早的证据更能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如果书证和证言不一致,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供更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通过其他证据来印证书证或者证言的真实性。法院会根据综合审查判断的结果,来确定哪一种证据更具有证明力,并以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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