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不到庭,书面证人证言是否有效?
我有一起民事纠纷,有个证人愿意给我提供书面证言,但他因为有事没办法出庭作证。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他的书面证人证言在法律上有效吗?对我的案子会有多大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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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证人不到庭时,书面证人证言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书面证人证言属于证据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这表明书面证人证言具备成为证据的资格。 然而,证人出庭作证有着重要的意义。证人出庭能够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和质证,法官也可以通过证人的陈述、表情、语气等多方面来综合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如果证人不出庭,仅提供书面证言,其证明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如果证人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庭,那么其书面证人证言通常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是,如果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比如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在这种情况下,书面证人证言经过法院审查核实后,是有可能被采信的。 所以,证人不到庭时书面证人证言是否有效,关键在于证人不出庭是否有正当理由以及该书面证言能否经法院审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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