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文书被拒收怎么办?
我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给对方送达相关文书时,对方死活不肯接收。我很担心这会影响离婚诉讼的进程,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会不会导致案件无法正常进行下去?我想了解遇到起诉离婚文书拒收的情况,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我该采取什么措施。
展开


在起诉离婚过程中,如果出现文书被拒收的情况,不必过于担忧,法律对此有相应的解决办法。 首先,我们要理解法律文书送达的概念。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起诉离婚文书包括传票、起诉状副本、判决书等,这些文书的送达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被称为留置送达。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拒收起诉离婚的文书,法院可以通过留置送达的方式完成送达程序。 此外,该法第九十条还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以电子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对方同意,法院也可以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 同时,若采用上述方式都无法送达的,还可以依据该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这意味着在其他送达方式都行不通时,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的形式送达起诉离婚文书。 总之,即使对方拒收起诉离婚文书,也不会影响离婚诉讼的正常进行,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