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告拒收法律文书是否视为送达?

我有个官司,法院给被告送法律文书,可被告就是不收。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算法律文书已经送达给被告了呢?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担心会影响后续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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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被告拒收法律文书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视为送达的。这涉及到留置送达的法律概念。留置送达就是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这种规定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如果被告随意拒收法律文书就能阻碍送达和后续程序,那么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都会受到极大影响。不过,法院在进行留置送达时,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确保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这样做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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