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起诉离婚时对方拒绝传票该怎么办?

我向法院起诉离婚了,可对方不愿意面对,直接拒绝接收传票。我很担心这会影响离婚进程,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有什么办法来解决,法院会怎么处理呢,对我的离婚诉求会不会有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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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起诉离婚时对方拒绝传票,不用过于担心,法律有相应的解决办法。 首先,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即使对方拒绝接收传票,通过这种方式也能完成送达。 其次,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还可以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不过公告送达要严格按法定程序操作并留存好相关证据。 要是对方在被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到庭应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而且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主要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比如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法院通常会判决准予离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发生纠纷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并不取决于一方是否同意或是否到庭。 这里解释一下“留置送达”,简单说就是在对方拒绝接收传票时,通过邀请相关人员见证或者拍照录像等方式,把传票留在对方住所,法律就认为传票已经送达给对方了;“公告送达”就是在找不到对方或者其他送达方式都行不通时,通过公开的公告方式告知对方有这个诉讼,过了一定时间就算对方没实际看到公告,也当作对方已经知道这个事儿了;“缺席判决”就是在一方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依然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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