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抓错人该如何赔偿?


当派出所抓错人时,当事人是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在派出所抓错人的情形下,主要涉及的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赔偿的计算标准,该法第三十三条明确,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里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 赔偿的流程方面,首先,被抓错的当事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通常为实施错误抓捕的派出所所属的公安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申请时要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等。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会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如果决定不予赔偿,也会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若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