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错人是否有赔偿?


警察抓错人一般是有赔偿的,这种赔偿在法律上被称为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如果警察抓错人属于上述法定情形,被抓错的人就有权获得国家赔偿。赔偿的方式主要是支付赔偿金,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当遇到警察抓错人的情况时,被抓错的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一般是作出错误拘留、逮捕决定的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会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制作赔偿决定书。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会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