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证据的效力是否高于言词证据?
我在一场纠纷里,有一些书面的合同、文件等证据,同时对方有一些证人出来做言词证明。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到底是我的书面证据更有用,还是对方的言词证据更有效力,想了解书面证据的效力是不是真的高于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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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书面证据和言词证据是两种常见的证据形式。书面证据指的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合同、书信、遗嘱等。言词证据则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像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一般情况下,书面证据的效力是高于言词证据的。这是因为书面证据往往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客观性。它一旦形成,内容就相对固定,不容易被篡改或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例如,一份双方签字确认的合同,清晰地记录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变更之前是确定的。 而言词证据容易受到证人主观记忆、表达能力、情感偏向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证人可能会因为时间久远而记错事实,或者因为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而作出有失偏颇的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这体现了对书面证据效力的一种认可。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言词证据就没有作用或者一定比书面证据效力低。如果言词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可以具有很强的证明力。而且,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书面证据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况,那么其效力也会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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