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可以只提交1份吗


录音证据是否可以只提交1份,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证据的基本要求来说,不管提交几份录音证据,要想被采纳,都得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这三个要素。对于录音证据而言,合法性要求获取时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性要求录音内容是真实的,没有被剪辑、篡改等;关联性则是指录音内容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系。比如,你偷偷在别人卧室安装录音设备录到的内容,因为侵犯了他人隐私,就可能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 其次,关于提交数量,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只有一人,根据相关规定,原告起诉时一般要提交两份诉状以及案件相关证据副本各两份,一份法院留存,一份给被告。这意味着,原则上录音证据作为案件证据之一,也需要按照这个规则来,通常要给法院和被告各一份。不过,如果是多个被告,那就需要按照被告人数提交相应的副本(复印件)。 另外,如果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情况也是类似。如果多个申请人的录音证据内容相同,也是应当各自准备相应份数。比如,你和同事一起进行劳动仲裁,虽然录音证据内容一样,但也得各自按照要求准备。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所以,如果只有一份录音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证明力可能会比较弱。 总之,一般情况下,仅提交1份录音证据是不够的,需要按照对方当事人数量提交副本,并且要保证录音证据符合证据的基本要求,同时为增强证明力,最好能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相关概念: 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是指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者证据事实是真实的,不是臆想、虚构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录音证据就属于视听资料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