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有哪些最新规定?


证人证言指的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以下为你介绍证人证言的一些规定。 首先是证人的资格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这意味着,只要了解案件情况,并且能够清晰表达自己所见所闻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比如说,在一个交通事故案件中,现场目睹事故发生过程的路人,只要他精神正常、能够准确描述事故经过,就具备证人资格。 其次是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如果想让证人证明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况,就需要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申请证人出庭的申请书。 再者是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人民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证人证言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也就是说,如果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比如是当事人的亲属,那么其证言的证明力可能相对较弱,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此外,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客观、真实地陈述事实,如果故意作伪证,可能会面临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