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以最后一次鉴定为准?
我之前做过一次鉴定,后来又做了第二次鉴定。现在对于鉴定结果的采纳有点疑惑,不知道在法律上到底是以第一次鉴定结果为准,还是以最后一次鉴定结果为准呢?我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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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事务里,鉴定意见通常是重要的证据。一般而言,是会考虑以最后一次鉴定为准,但这并不是绝对的。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鉴定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而对于鉴定意见的采纳,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如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就说明,如果最后一次鉴定存在程序违法、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资格等问题,法院也不会简单地以最后一次鉴定为准。 在实际的案件处理中,法官会对每次鉴定的合法性、科学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比如会查看鉴定机构是否有合法资质,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等。只有在最后一次鉴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更高的证明力时,才会以最后一次鉴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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