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在几日内提出?
在处理一些涉及鉴定意见的事情,不太清楚如果对鉴定意见有不同看法,应该在多久的时间内提出来。担心错过提出异议的时间,想知道准确的期限规定,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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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法律场景下,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时间规定有所不同。 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如果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并且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这一规定出自《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在民事诉讼里,并没有明确统一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异议具体在几日内提出。一般鉴定报告会告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此外,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对于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从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总之,不同法律事项下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时间有不同要求,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准确的期限。 相关概念: 重新鉴定:就是对之前已经做出的鉴定结果有疑问,再次进行鉴定,以获得更准确或者更能让人信服的结论。 补充鉴定:是在原鉴定基础上,发现一些新情况或者原鉴定有部分内容不完整等情况时,对原鉴定进行补充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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