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在设定质押后该如何处置?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对特定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应收账款设定质押后,其处置方式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在质押期间,质权人拥有一定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在质权设立后,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孳息可以理解为应收账款产生的收益,比如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等。 其次,对于应收账款的收款主体。在正常情况下,出质人(即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仍然可以按照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向付款人收取账款。不过,出质人收取的账款应当按照质权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一般是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例如,甲将对乙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丙银行,在质押期间,甲仍然可以向乙收取账款,但收到的款项要按照与丙银行的合同约定,要么提前还丙银行的贷款,要么进行提存。 再者,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质权人可以通过与出质人协议以应收账款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到期未偿还丙银行的贷款,丙银行就可以与甲协商,将应收账款折价抵偿债务;或者通过拍卖、变卖应收账款的方式,用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自己的债权。 另外,付款人的义务也需要明确。即使应收账款已经质押,付款人仍应按照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向出质人履行付款义务。但是,付款人在接到质权人要求其向质权人履行付款义务的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向质权人付款。 最后,应收账款质押的处置还涉及到登记和公示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只有办理了出质登记,质权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和公示。在处置应收账款时,质权人也应当关注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以确保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能够顺利实现。 总之,应收账款在设定质押后的处置需要综合考虑质权人和出质人的权利义务,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