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可以随时撤回吗?有没有法律规定
我和另一半前段时间去申请了离婚登记,现在还在离婚冷静期内。我这几天冷静下来,有点不想离了,就想问问在离婚冷静期里是不是能随时向有关部门撤回离婚申请呀,这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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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并非可以随时撤回。离婚冷静期是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也就是说,在这三十日冷静期内,并非任何时间都能撤回,要在这三十日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撤回操作才行。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过了这三十日的冷静期,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内没有去申请发给离婚证,同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离婚冷静期撤回有着明确的时间和程序要求,不是随意随时可以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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