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能够单方撤回吗


协议离婚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单方撤回的。 首先,在离婚冷静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存联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也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其次,如果是离婚协议的撤回问题,在办理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书还未生效,此时一方对协议事项反悔,是可以撤销的。但要是已经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生效了,一般情况下不能单方面撤回。不过要是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签订离婚协议,那么受损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法院会对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若确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会依法判决撤销离婚协议。 总之,协议离婚能否单方撤回,要根据是否处于离婚冷静期、是否完成离婚登记以及是否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等来判断。 相关概念: 离婚冷静期:是法律规定的,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给双方一个三十日的冷静思考时间,期间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离婚申请。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自愿达成的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离婚证后生效。 欺诈、胁迫: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协议;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