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公证后还能反悔吗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已经签好离婚协议并且去做了公证。可现在我有些犹豫,对协议里部分内容不太满意了,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还能不能反悔呀,要是能反悔该怎么做呢,想了解这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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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公证后是有可能反悔的,但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离婚协议公证后,双方还没有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此时反悔相对容易些。只要男女双方就更改或撤销离婚协议达成协商一致,并且双方亲自前往公证机构办理相关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就行。因为在没办理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本身还未生效。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改变,就相当于有新的意思表示推翻了原来公证的协议内容。 其次,如果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情况就复杂一些。 要是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不过只有在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才会依法判决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否则将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另外,因《离婚协议书》没有约定的事项而反悔,比如探视时间、子女姓氏问题等,可以向法院起诉,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会依据法律作出判决。要是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的行为,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离婚协议公证后不是绝对不能反悔,但要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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