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公证了可以反悔吗,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我和配偶前段时间去公证了离婚协议,可现在我有些后悔其中部分内容了,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反悔。想具体了解下在法律层面,对于公证后的离婚协议反悔是怎么规定的,有什么标准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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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公证后是可以反悔的,但存在一定条件和限制。 首先,需要明确离婚协议公证的意义。公证是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其真实合法性得到法律认可,但它本身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 一般来说,如果要反悔并更改离婚协议内容,需要满足以下情况:一是双方就更改或撤销离婚协议达成协商一致。这种情况下,双方要将重新签署好的离婚协议书到公证处,按照第一次公证的程序再次进行公证,新协议才会生效。自行更改或重新议定的离婚协议书,是不能对抗已经公证生效的离婚协议书的。 二是,如果一方不同意更改,反悔方坚持要变更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只有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才会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若未发现这些情形,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对于财产分割部分,不是随意就能反悔的,必须有法定的可撤销情形。 总之,离婚协议公证后并非绝对不能反悔,但无论是双方协商更改还是通过诉讼,都要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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