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需要办理公证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最近打算和另一半协议离婚,已经起草好了离婚协议书。但听说公证后的离婚协议书好像有不一样的效力,有点拿不准。想问问到底离婚协议书需不需要办理公证啊,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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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并非一定要办理公证,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公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双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即便不公证,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将离婚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后,离婚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其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其作用在于证明双方签订协议的行为真实合法。 不过,公证后的离婚协议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特殊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不履行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等方面的内容,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未公证的离婚协议,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通常需要先向法院起诉,获得生效判决后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总之,是否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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