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协议是否需要公证,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最近打算和另一半协议离婚,关于财产分割我们已经商量好了,写了一份离婚财产协议。但我不太清楚这份协议需不需要去公证,担心不公证会没有法律效力,想了解一下法律在这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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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协议不是一定需要公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只要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情况下,就财产分割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呈现,这份离婚财产协议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就依法生效。 也就是说,公证并不是离婚财产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比如,夫妻二人在离婚时就房产、存款等财产分割达成书面协议,明确各自归属,即便没有进行公证,在领取离婚证后,这份协议同样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要按照协议来执行财产分配。 不过,公证后的离婚财产协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双方对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经过公证的协议在证据效力上可能会更有优势,因为公证机构会对协议的签订过程等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但这并不代表没公证的协议就无效。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即使离婚财产协议没公证,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签订的,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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