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必须要公证才会发生效力吗?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最近在和另一半商量离婚的事情,已经拟好了离婚协议书。但听说有的离婚协议需要公证才有效,也不知道咱们这情况到底需不需要去做公证。就想弄清楚离婚协议书是不是非得公证才会产生法律效力,要是不公证会有啥影响,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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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不是必须公证才发生效力。 首先来解释一下,公证其实就是公证机构对一些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但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并不取决于是否公证。 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这表明,离婚协议生效是以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离婚登记为条件的,而非公证。 也就是说,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在夫妻双方完成离婚登记后,协议就会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比如,夫妻二人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好了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问题,然后一起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这份离婚协议就开始生效,并不需要再经过公证。即便没有公证,双方也都要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另外,在登记离婚前,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民事行为,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反悔权。一旦一方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也就失去了生效的前提 。 所以,公证不是离婚协议书生效的必要条件,不公证也不会影响其本身的法律效力,只是公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协议的证明力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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