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否需要公证,是如何规定的?
我和配偶打算协议离婚,已经起草好了离婚协议书。但对于这份协议书是否要去公证,心里很纠结。想知道法律上对离婚协议书公证是怎么规定的,公证和不公证有什么差别,会不会影响到离婚协议的效力和后续执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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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并非必须公证。首先要明白,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基于自愿签订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相关事宜,且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认可的书面协议。 从法律规定来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二款,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同时,依据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只要满足这些条件,离婚协议书就是合法有效的,并不以公证为生效前提。 公证的意义在于,《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在法律上的强制性。比如一方不履行,对于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然而,即便离婚协议书经过公证,但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没有把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备案,这份离婚协议仍然没有生效。双方协议离婚不成,一方对协议内容反悔的,即使已经办理公证,法院还是会认定离婚协议没有生效。所以,是否公证可由夫妻双方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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