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相关规定是什么?


公证离婚协议书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但并非离婚协议书生效的必要条件。以下为你详细阐述: 首先,公证的作用在于,公证机构会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在离婚协议书的情境下,公证可以增强该协议的证明力。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其次,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意味着,一旦有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约定,导致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那么受害方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出具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能够迅速得到法院的认可,并可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书上的相关约定。此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离婚协议书生效的关键在于其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以及夫妻双方是否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了离婚手续。也就是说,即使离婚协议书经过公证,但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没有把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备案,这份离婚协议仍然没有生效。相关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以及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总之,公证离婚协议书可以增强其法律效力和证明力,但协议生效的根本还是在于符合法定条件并完成离婚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