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需要公证才有效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最近在考虑和另一半协议离婚,已经起草好了离婚协议。但听说有的离婚协议需要公证才有效,有的又说不需要,这让我很困惑。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离婚协议到底需不需要公证才具备法律效力呢?希望能得到准确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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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并非需要公证才有效。 首先来解释几个法律概念。所谓民事法律行为,简单说就是人们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签订离婚协议就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这个行为能产生法律认可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签协议的夫妻双方得是能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成年人;(二)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双方签协议是真心实意的,没有受到威胁、欺骗等;(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协议内容不能违法,也不能违背社会基本道德和秩序 。 对于离婚协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只要在夫妻双方自愿、平等的情况下,写明相关事项,经过离婚冷静期,民政局发给离婚证后,离婚协议就开始生效,公证与否不影响其效力。 举个例子,甲和乙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对财产、孩子抚养等都商量好了,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后拿到离婚证,这份没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也是有效的。所以,公证不是离婚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但公证后的离婚协议在证据效力上可能会更强,如果将来出现纠纷,经过公证的协议更容易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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