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财产需要公证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和配偶打算协议离婚,对于财产分割我们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现在就是纠结要不要去做财产公证,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协议离婚财产有没有必要公证,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公证和不公证会有哪些不同的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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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财产一般不需要公证。财产分割协议只要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财产分割协商一致达成的,那么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协议分割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这意味着,只要离婚协议符合法定要求,在双方领取离婚证后,该协议就生效,财产分割条款也就具有法律效力,无需通过公证来赋予其效力。 比如,夫妻二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车辆归另一方所有,在办理离婚登记后,这个约定就是有效的,双方都要遵守。即便没有公证,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另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 不过,公证也有一定作用。公证可以增强协议的公信力。经过公证的协议,在证据效力上可能会更高一些。如果将来因为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经过公证的协议在证明力上可能会更被法院认可。但这并不代表未经公证的协议就无效,只是在证据层面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即使没有公证,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依然受法律保护。总之,协议离婚财产公证不是必需的,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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