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是否需要进行财产公证?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听说离婚财产可以公证,但不太清楚是不是必须要公证。想了解下具体哪些情况下需要公证,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以及不公证会不会影响财产分割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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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并非必须进行财产公证。具体分析如下: 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夫妻无论是通过协议方式,将财产分割内容写入离婚协议,还是通过司法途径,由法院进行裁决并依据裁决内容划分财产,均无需公证即可产生法律效力。这是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也就是说,只要离婚协议书在婚姻登记员的见证下现场签名,且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即具有法律效力。 从当事人意愿角度而言,如果双方出于自愿,一致同意办理财产公证,并愿意支付相关费用,那么可以去公证处办理财产公证。办理公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财产分割协议的公信力和证明力。例如,在后续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中,经过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可以作为更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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