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单方到民政局能要回吗?

我和配偶签了离婚协议,但现在我因为一些个人原因,想把协议从民政局要回来。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单方能不能去民政局把离婚协议要回来,具体的法律规定又是怎样的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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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单方一般不能到民政局要回,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在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离婚协议并未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此时,双方可以协商重新修改或撤销该协议,因为它还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约束。 其次,若双方已经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协议就生效了。正常情况下,一方不能单独去民政局撤销或要回协议。因为此时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形。如果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可以在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这需要通过法院的审判程序来确定是否符合撤销条件,而不是直接到民政局要回协议。 总之,离婚协议能否单方到民政局要回,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生效后的协议不能单方到民政局要回,除非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并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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