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冷静期又后悔了该怎么办?
最近和另一半决定协议离婚,提交申请进入冷静期。可冷静期里我反复思考,现在有些后悔了,不想离了。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律层面来讲该如何处理?有没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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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后悔了,不用过于担心,法律为这种情况提供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首先要明白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说,在这30天冷静期内,只要你向婚姻登记机关表明不想离婚,就可以撤回申请,婚姻关系继续存续。 要是冷静期30天过去了,还可以分情况来看。如果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之后若还想离婚,就需要重新提出离婚申请,再次经历30天冷静期等一系列程序。要是因为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超出冷静期,比如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或者自然灾害等导致无法按时办理,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情况,请求其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不过目前关于特殊情况超出冷静期的具体操作规范没有非常明确统一的标准,最终处理结果可能要看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的判断。 另外,如果后悔不想离婚,但另一半坚持要离,且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坚持离婚的一方可能会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比如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法院就会准予离婚。 相关概念: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一段时间,让双方有时间充分思考是否真的要离婚 。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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