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对事实予以证实有什么法律意义和要求?


在法律领域中,“证明对予以了证实”所涉及的核心概念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证据的证明力指的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一份有效的证明要对事实予以证实,需要满足多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证据需要具备真实性。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虚构或伪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例如,一份手写的证明,如果有涂改、伪造的痕迹,或者内容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那么它的真实性就会受到质疑,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来证实事实。 其次,证据要具备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如果一份证明所记载的内容与需要证实的事实没有关联,那么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实该事实的有效证据。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一份关于案外人之间交易的证明,与本案的合同关系没有直接关联,就不能用来证实本案的相关事实。 再者,证据需要具备合法性。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收集方式、形式等都要符合法律规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如通过威胁、利诱等方式获取的证明,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一份证明满足了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个条件后,它就具有了证明力,可以在法律程序中对相关事实予以证实。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证明的证明力大小。例如,证明人的身份、证明内容的详细程度、证明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情况等。如果一份证明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那么它对事实的证实作用就会更强。 此外,不同类型的证明在证明力上也可能存在差异。例如,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一条规定,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因此,在提供证明来证实事实时,了解不同类型证明的证明力差异,选择合适的证据形式,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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