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买卖合同已成立要怎样证明,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最近参与了一个买卖合同相关的事儿,现在想知道怎么能证明这个合同已经成立了,具体有哪些可以参考的法律规定来支撑这个证明过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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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证明买卖合同已成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若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那么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等,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都可作为证据。这是因为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常见方式,当要约得到有效承诺时,合同通常即成立,这些相关的通讯记录能清晰显示双方达成合意的过程。 其次,以行为作出承诺的,需要提供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例如,一方按照约定开始生产货物,而另一方接收了这些货物,这种行为上的接受就可以表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认可。 再者,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是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另外,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所以确认书也是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最后,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情况下,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也很关键。例如由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不过,如果主张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仅提供由其自己签发的送货单而无对方的签章,则最多只能证明自己已经发送了货物,并不能证明所送货物已为对方所接收,也就不能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 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中。《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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