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是否约束法院?
我在和别人打官司,判决已经下来了。但我觉得法院后续的一些操作好像没太在意之前判决的事,我就想知道,既判力是不是对法院也有约束作用啊?想搞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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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所具有的确定力和拘束力。简单来说,就是一旦法院对某个案件作出了生效判决,这个判决就有了一种“权威性”,它所确定的内容就不能随意更改了。 既判力是约束法院的。从法律规定和法理上来说,这是有充分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这与既判力有着紧密的联系。一事不再理原则意味着,对于已经由生效判决处理过的同一案件,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法院也不能再次受理和审判。这其实就是既判力约束法院的一种体现。 具体来讲,既判力对法院的约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法院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比如,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判决已经生效,那么法院就不能无缘无故地重新审理并改变这个判决结果。这是为了维护司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如果生效判决可以随意更改,那么司法的公信力就会受到严重损害。 其次,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法院也要受到既判力的约束。如果一个案件已经有了生效判决,那么在其他相关的案件审理中,法院对于已经在生效判决中确定的事实和法律关系,通常不能作出与之相矛盾的认定。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了合同的效力和双方的权利义务,那么在后续基于该合同产生的其他纠纷案件中,其他法院就应该尊重这个生效判决的认定,不能作出相反的判断。 既判力约束法院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它使得法院的判决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的诉累。如果法院不受到既判力的约束,当事人就会陷入无休止的诉讼中,司法的权威性也将荡然无存。所以,既判力对法院的约束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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